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為什么說舉報人有舉證的義務 |
發布時間:2013/4/16 10:25:06 來源:黨政辦公室 點擊量:796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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信訪工作是紀檢監察機關聯系群眾、發現和獲取違法違紀線索的主渠道。舉報,是我國公民享有的一項民主權利,是對黨員、黨組織、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實行民主監督的一種重要形式。我國憲法規定,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,人民群眾有向國家機關提出申訴、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,其人身權利、民主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受到法律保護。同時,公民舉報也有相應的責任和義務。公民舉報必須對黨組織、對國家機關和被舉報人高度負責的精神,實事求是,客觀公正地反映情況,據實舉報。公民舉報,應當言之有據,便于查證。要講清被舉報人的姓名、工作單位和違法違紀的具體情節和證據。要說清楚舉報的問題來源和查證線索,是親身經歷,還是耳聞目睹。要盡其所能講清楚還有哪些當事人和知情人,還有什么人證和物證。
《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控告申訴工作條例》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舉報人在“接受調查、詢問時,應如實提供情況和證據。”《監察機關舉報工作辦法》第七條規定“舉報人應當盡可能據實告知監察機關被舉報人姓名、工作單位和違法違紀的事實的具體情節和證據。” 證據制度要求舉報人增強舉證意識,在日常生活中提高保全證據的意識,按照“誰主張,誰舉證”的原則,承擔起舉證的責任,否則,由于違法違紀問題隱蔽性比較強,如果線索不清,情況不明,造成初核后發現證據不充分、不可靠,不能立案,不僅無法查處,而且還可能會造成轉移、甚至銷毀證據等一些無法彌補的損失。 舉報人所反映的問題,能否得到查處,其結果取決于證據證明的事實。因此,舉報人應當配合接訪人員的工作,據實回答接訪人員的詢問,提供有關廠領導違法違紀的具體線索。舉報事項經查證屬實的,按照有關規定,違法違紀者就會受到應有的懲罰,就能為國家、集體挽回或減少損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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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一條:檢舉、控告、申訴人的權利和義務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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